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云南省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YNPM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由从事项目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组织、科研院所、从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发挥协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用世界最先进有效的项目管理智慧,开展项目管理的研究、应用、推广和交流,推动各行各业在项目管理范畴内的合作,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协会将突破和创新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按项目管理原则在给定资源的约束下,满足或超过项目干系人的要求和期望,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管理手段,提供卓越的解决方案,协助组织和个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源、降低运营成本、增强竞争力,最终用知识创造价值,实现组织和个人的提升和发展,为云南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09号建管中心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项目管理相关的理论研究,接受委托组织项目管理师的培训、考试,在政府决策和社会各领域推广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方法;
(二)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项目信息交流、培训、咨询服务;
(三)组织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考察活动,不断提高我省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建立我省项目管理信息平台,为政府和相关行业的决策提供参考;
(四)编辑、出版项目管理方面的协会刊物、学术专著和书籍、音像制品;
(五)代表会员向相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用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参与项目管理学习与实践,积极探索项目管理规律并创造良好业绩的企业和机构,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想通过项目管理方法和手段节约资源、提升效益的单位,都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入会。
(四) 热心研究和实践项目管理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希望在项目管理方面有所建树的自然人以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士以及相关专业的学生,都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其他符合协会章程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源;
(五)维护和增进同行业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包括聘请协会名誉会长、专家顾问委员会、名誉副会长等)。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会长办公会行使相关理事会的权利。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包括聘请名誉会长、专家顾问委员会、名誉副会长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四)提议聘请协会名誉会长、专家顾问委员会、名誉副会长、秘书长等。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范围:
1、 开展项目管理相关的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项目管理师的培训、考试,普及项目管理的教育推广和培训工作;
2、 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项目信息咨询服务;
3、 组织学术交流、考察,不断提高我省项目管理的专业水平;
4、 收集信息资料,建立项目管理交流平台和专业人才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发展的建议,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5、 举办和承办项目管理国际、国内会议和论坛,与国内、外的其他相关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
6、 创办、编辑、出版和发行项目管理方面的协会刊物、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音像制品;
7、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科技开发,兴办经济技术实体;
8、 接受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提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9、 代表会员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